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要求/备注 | 服务/货物/工程 | 所属行业 |
1 | 2025年“平安长阳”综合保险 | 1 | 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服务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要求/备注说明
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
节能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进口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
合同分包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HSCG[2025]CS-C-054号
2.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平安长阳”综合保险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6号)及《宜昌市减灾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宜市减发〔2017〕1 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健全保险分担机制,更好发挥商业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和防灾减灾体系,减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预防、化解和降低潜在的灾害风险,增强受灾群众抗灾救灾能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购财产保险公司1家。
5.采购项目预算:******.00元。
6.最高投标限价:******.00元。
三、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农村住房保险
******居住的非农业户(农转非)均属参保对象,参保以户为单位。
2.保险责任:在长阳自治县辖区内,因雷击、龙卷风、暴风、******居民住房损失及城区自建房损失,由承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居住的按损失程度给予适当赔付(最高不超过 4000 元);每次事故每户绝对免赔额 500 元(每户损失金额在 500 元以内保险公司不予受理)。保险公司在单次事故责任中最高赔付限额1000万元,全年累计责任最高赔付限额5000万元。
(二)人身伤害保险
1.参保对象:长阳自治县户籍人员和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人口。
2.保险责任:在长阳县辖区内,因下述情形造成人员伤亡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因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导致人身伤亡、伤残;2.因见义勇为导致人身伤亡、伤残;3.因拥挤、踩踏导致人身伤亡、伤残;4.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间,行为不可控时导致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伤残;5.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伤残;6.被保险人所有或占有的窨井盖因被盗、丢失、缺损造成人身伤亡、伤残。
3.理赔标准:人身死亡的,保险赔付金额为20万元/人;人身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以20万元标准限额按10%至100%的比例赔付。受伤发生医疗费用的,每人每次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万元。保险公司在单次事故责任中最高赔付限额1000万元,全年累计责任最高赔付限额5000万元。
(三)应急费用补偿保险
1.保险责任。在长阳县辖区内,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灾害损失,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助、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1应急救助费用(救灾安置费用)。应急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开展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六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医治、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理赔费用。
1.2.应急处置费用(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为确保人员出行、饮水安全、广播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减少灾害事故损失(紧急排危除险)和灾后应急处置确保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1)排危除险处置费用;(2)应急处置设备、机械车辆租赁、使用费用;(3)应急处置人工费用;(4)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5)应急处置物资、场所征用;(6)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等理赔费用。
1.3善后处置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1)灾情核查;(2)损失评估;(3)事故调查;(4)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及专家等理赔费用。
1.4法律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2.理赔标准
限额 | |
保单累计责任限额 | 1500万元 |
应急救助费用 | 累计:500万元 |
每次:200万元 | |
应急处置费用 | 累计:800万元 |
每次:400万元 | |
善后处置费用 | 累计:190万元 |
每次:100万元 | |
法律费用 | 累计:10万元 |
每次:2万元 |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5000元以下 |
(四)保险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3.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5.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6.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保险费
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中标结果确定。
(六)保险费划拨
******管理局提供协议、保单及发票各一份,由县财政列入专项资金预算并划拨保险费。
(七)理赔流程及理赔标准
承保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制定切合我县实际的理赔流程,在理赔过程中要坚持主动、简便原则,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勘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具体承保和理赔操作流程由承保公司制定。
1.出险报案及受理程序
1.1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 48 小时内,拨打承保保险公司统一服务电话报案,或委托当地村委会、应急部门、民政部门、综治办向承保保险公司转报案,各地应急办、民政办、综治办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1.2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保护好第一现场,因故意破坏和造成保险责任、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汇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综治部门赶往现场查灾核灾,做好现场查灾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迅速准确核定损失,并经被保险人和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同时,保险公司和县应急局、乡镇应急办、综治部门应现场收集相关理赔资料用于后期理赔和归档备案。
1.3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和群死群伤事件后,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工作专班,第一时间向政府部门汇报和服从统一调度。
1.4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的灾因和房产权属、家庭户口信息(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被保险人、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出具且必须保证其材料真实可靠。
1.5保险理赔过程中确需提供气象等灾因证明材料的,由保险公司、民政部门、应急部门、气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受灾农户到相关部门办理。
2.房屋产权确定
******居住的,以出险前的户籍为准,出险后临时变更户籍的不作为理赔对象。
******居住地不列入保险范围。
******居住的,其户籍地农村住房不列入保险范围。
2.4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成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独立于住房外的其他杂屋均不属保险范围。
3.农村住房及城区自建房损失界定
3.1房屋全部倒塌或 1/2 以上的主体结构坍塌按全损核定;但全损金额应在保险金额内按房屋实际价值进行核损。
3.2因自然灾害和因火灾、爆炸原因或意外事故导致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墙基墙体严重损毁,经相关部门认定必须整体拆除重建的按全损核定;全损金额应在保险金额内按房屋实际价值进行核损。
3.3房屋部分损失其他毁损程度的界定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定损为准。
4.理赔支付
农村住房保险理赔资金和人身伤害保险理赔资金直接赔付到个人账户;应急费用补偿保险理赔资金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八)其他事项
1.各乡镇应积极配合采购人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短信、微信等新兴宣传渠道做好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平安长阳”综合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险费出资方式、保险范围、理赔办法、理赔典型案例等内容,真正确保深入民心,家喻户晓。
2.承保保险公司在做好政策宣传和条款解释工作的同时,要建立机制,提升服务。一是强化队伍建设。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和理赔专业团队,确保能在第一时间赶赴出险现场查勘定损,进一步创新服务功能,规范运作,确保“平安长阳”综合保险服务于民、取信于民。二是简化理赔手续。建立绿色通道,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不断加快查勘、定损、理赔速度,完善“平安长阳”综合保险便捷理赔的******管理局以及乡镇应急办,为赔款划拨和乡镇赔款张榜公布提供依据。
四、磋商范围
采购人就服务内容与服务价格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五、商务要求
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履约期限:一年。
3.服务地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支付合同款前承包人必须按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合规发票,收到发票后5日内支付,逾期付款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5.项目验收方式和标准
(1)服务初验
采购人对服务进行初验,若发现服务质量、技术要求不符等问题,供应商应及时解决,采购人有拒收和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采购人的验收依据是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合同书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2)项目终验
①项目完成后,由成交供应商提请采购人进行验收,验收组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合同书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
②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移交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档,并经过采购人验收签字。
(3)验收标准:
国家有标准的以国家标准为准;有行业标准的以行业标准为准;没有标准的以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准。
6.售后服务要求
(1)对于后期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及应用问题,提供服务和支持:(7×24 小时)热线电话支援,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提供技术问题咨,询问故障诊断,协助解决困难;
(2)对于无法远程解决的问题,将依据现场服务响应策略派遣现场人员到现场服务。
第二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价格扣除:
(1)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
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3年度或2024************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依法缴******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2)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7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 |
8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 |
9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10 | 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是在中******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3)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允许一家机构参加本项目投标。 |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 | 审查内容 |
1 | 磋商报价 | (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2)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 |
2 | 响应文件编制 | (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书》; (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 (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 |
3 | 响应的要求 | (1)提供所投服务确定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明确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4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服务期限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5 | 围标串标情形 | 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 |
(三)评分标准
评分因数 | 评分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类型 |
价格评议 | 价格分 | 10 | 磋商小组只对资格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 | 报价 |
技术评议 | 专业服务团队 | 20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单独设立具有架构清晰、岗位分工合理的服务团队。配备承保、理赔等服务专员达到20人以上的得20分;15-20(含)人的得10分;10(含)-15(含)人的得5分;配备不合理或团队人数少于10人的不得分。(提供团队成员2025年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注:提供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证明若是带二维码和电子章的无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没有带二维码和电子章的证明则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 | 解决方案 |
大灾应急预案 | 14 | 大灾应急预案包含:①总则②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③预防预警机制④应急响应⑤善后工作⑥应急保障⑦监督管理。以上七项内容完整、阐述清晰、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每满足一项得2分,全部满足得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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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流程服务方案 | 6 | 理赔流程服务方案:①理赔服务流程②接到报案后现场查勘响应时间③立案及赔付方案最有利于被保险人。以上三项内容完整、阐述清晰、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每满足一项得2分,全部满足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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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评议 | 类似项目业绩 | 12.00 | 按供应商承担的(2022年1月1日至磋商截止时间前一天)民生类保险项目的个数计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及保单扫描件)。 | 业绩 |
供应商总公司偿付能力情况 | 12.00 | 供应商总公司2024年第2季度至2025年第1季度可公开查询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0%的,每有一个季度得3分,2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0%的,每有一个季度得2分,18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的,每有一个季度得1分,低于180%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12分。(上传经审计的2024年第2季度至2025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或银保监会下发的2024年-2025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文件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截图,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关页面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不予记分)。 | 资质能力证明 | |
理赔车辆配备 | 6.00 | 供应商具有理赔查勘服务专属车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必须为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项目所在地(长阳)的,每台车得2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宜昌市的,每台车得1分,可累计得分,最多得6分。(上传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 | 资质能力证明 | |
咨询服务站点分布 | 15.00 | 为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赔付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杜绝保险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漏赔和拒赔行为,确保被保险人权益,供应商应在项目服务区的各乡镇(龙舟坪镇除外)设置项目咨询服务站点,主要履行项目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等职能。评分指标为:提供每个乡镇以下资料的每处得1.5分,最高得15分:①上传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②上传镇(处)服务网点地址及服务网点正面照片。③上传办公场所照片。 | 资质能力证明 | |
| 服务评价 | 5.00 | 供应商或供应商总公司2023年度保险公司经营评价结果,A级得5分,B级得4分,C级得3分,(提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截图或有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 资质能力证明 |
第三章 合同草案
2025年“平安长阳”综合保险服务
合
同
协
议
书
甲 方:******管理局
乙方:
签订日期:2025年 月 日
******管理局
乙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6号)及《宜昌市减灾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宜市减发〔2017〕1 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健全保险分担机制,更好发挥商业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和防灾减灾体系,减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预防、化解和降低潜在的灾害风险,增强受灾群众抗灾救灾能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2025年“平安长阳”综合保险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农村住房保险
******居住的非农业户(农转非)均属参保对象,参保以户为单位。
(二)保险责任:在长阳自治县辖区内,因雷击、龙卷风、暴风、******居民住房损失及城区自建房损失,由承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理赔标准:************居住的按损失程度给予适当赔付(最高不超过 4000 元);每次事故每户绝对免赔额 500 元(每户损失金额在 500 元以内保险公司不予受理)。保险公司在单次事故责任中最高赔付限额1000万元,全年累计责任最高赔付限额5000万元。
二、人身伤害保险
(一)参保对象:长阳自治县户籍人员和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人口。
(二)保险责任:在长阳县辖区内,因下述情形造成人员伤亡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因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导致人身伤亡、伤残;2.因见义勇为导致人身伤亡、伤残;3.因拥挤、踩踏导致人身伤亡、伤残;4.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间,行为不可控时导致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伤残;5.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伤残;6.被保险人所有或占有的窨井盖因被盗、丢失、缺损造成人身伤亡、伤残。
(三)理赔标准:人身死亡的,保险赔付金额为20万元/人;人身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以 20 万元标准限额按10%至100%的比例赔付。受伤发生医疗费用的,每人每次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万元。保险公司在单次事故责任中最高赔付限额1000万元,全年累计责任最高赔付限额5000万元。
三、应急费用补偿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长阳县辖区内,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灾害损失,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助、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应急救助费用(救灾安置费用)。应急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开展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六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医治、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理赔费用。
2.应急处置费用(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为确保人员出行、饮水安全、广播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减少灾害事故损失(紧急排危除险)和灾后应急处置确保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1)排危除险处置费用;(2)应急处置设备、机械车辆租赁、使用费用;(3)应急处置人工费用;(4)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5)应急处置物资、场所征用;(6)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等理赔费用。
3.善后处置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1)灾情核查;(2)损失评估;(3)事故调查;(4)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及专家等理赔费用。
4、法律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二)理赔标准
限额 | |
保单累计责任限额 | 1500万元 |
应急救助费用 | 累计:500万元 |
每次:200万元 | |
应急处置费用 | 累计:800万元 |
每次:400万元 | |
善后处置费用 | 累计:190万元 |
每次:100万元 | |
法律费用 | 累计:10万元 |
每次:2万元 |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5000元以下 |
四、保险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五)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合同期限
以保险单实际承保日期为准。
六、保费缴纳标准
保险费(大写)¥: 。
七、保险费划拨
******管理局提供协议、保单及发票各一份,由县财政列入专项资金预算并划拨保险费。
八、保险理赔流程
承保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制定切合我县实际的理赔流程,在理赔过程中要坚持主动、简便原则,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勘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具体承保和理赔操作流程由承保公司制定。
(一)出险报案及受理程序
1.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 48 小时内,拨打承保保险公司统一服务电话报案,或委托当地村委会、应急部门、民政部门、综治办向承保保险公司转报案,各地应急办、民政办、综治办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2.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保护好第一现场,因故意破坏和造成保险责任、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汇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综治部门赶往现场查灾核灾,做好现场查灾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迅速准确核定损失,并经被保险人和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同时,保险公司和县应急局、乡镇应急办、综治部门应现场收集相关理赔资料用于后期理赔和归档备案。
3.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和群死群伤事件后,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工作专班,第一时间向政府部门汇报和服从统一调度。
4.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的灾因和房产权属、家庭户口信息(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被保险人、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出具且必须保证其材料真实可靠。
5.保险理赔过程中确需提供气象等灾因证明材料的,由保险公司、民政部门、应急部门、气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受灾农户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房屋产权确定
1.******居住的,以出险前的户籍为准,出险后临时变更户籍的不作为理赔对象。
2.******居住地不列入保险范围。
3.******居住的,其户籍地农村住房不列入保险范围。
4.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成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独立于住房外的其他杂屋均不属保险范围。
(三)农村住房及城区自建房损失界定
1.房屋全部倒塌或 1/2 以上的主体结构坍塌按全损核定;但全损金额应在保险金额内按房屋实际价值进行核损。
2.因自然灾害和因火灾、爆炸原因或意外事故导致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墙基墙体严重损毁,经相关部门认定必须整体拆除重建的按全损核定;全损金额应在保险金额内按房屋实际价值进行核损。
3.房屋部分损失其他毁损程度的界定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定损为准。
(四)理赔支付
农村住房保险理赔资金和人身伤害保险理赔资金直接赔付到个人账户;应急费用补偿保险理赔资金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九、具体操作事项
******管理局牵头,与承保保险公司共同对协议完成******管理局和承保保险公司签订。
(二)承保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另附已签订的“平安长阳”综合保险******管理局备案留存。
(三)各乡镇应积极配合承保保险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短信、微信等新兴宣传渠道做好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平安长阳”综合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险费出资方式、保险范围、理赔办法、理赔典型案例等内容,真正确保深入民心,家喻户晓。
(四)承保保险公司在做好政策宣传和条款解释工作的同时,要建立机制,提升服务。一是强化队伍建设。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和理赔专业团队,确保能在第一时间赶赴出险现场查勘定损,进一步创新服务功能,规范运作,确保“平安长阳”综合保险服务于民、取信于民。二是简化理赔手续。建立绿色通道,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不断加快查勘、定损、理赔速度,完善“平安长阳”综合保险便捷理赔的******管理局以及乡镇应急办,为赔款划拨和乡镇赔款张榜公布提供依据。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条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
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条 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
第四条 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第五条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二、争议解决条款: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法院提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所投保险种具体以配套《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管理局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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