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①甲方对乙方的日常工作进行验收,包括驻点技术服务人员的日报和周报、报告项目进度、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
②甲方对乙方的季度节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包括甲方项目经理填写《考核表》(附件5)、月度OKR完成情况、里程碑达成情况。
③甲方对乙方的岗位交付物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代码和设计文档、产品设计文档、测试用例和测试报告、数据模型和数据库设计文档、需求文档等。
④乙方完成甲方要求的系统开发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验收无误后签署项目验收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⑤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和《任务委托单》(附件1)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结算申请,甲方组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不合格项目服务费用不予支付,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①甲方于每月初对上一个月乙方派驻至甲方的服务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②甲方每月对乙方的组织管理响应、目标达成、服务情况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于“90 分≤考核结果≤100分”的,按实际服务费100%结算;对于“80 分≤考核结果<90 分”的,按实际服务费90%结算;对于“70 分≤考核结果<80分”的,按实际服务费80%结算;对于“考核结果<70分”的,采购人不予支付本季度(三个月)服务费用。季度支付按月度考核结果实际服务费汇总。预验测评标准见《考核表》(附件5)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任务安排、派驻服务人员屡次(累计5次)无法满足甲方要求或服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如有)。
(6)履约验收标准:
①甲方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组织履约验收。
②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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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服务期间,乙方协助甲方形成的各项技术成果,确保所提供和/或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不侵犯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对上述技术成果进行后续开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技术成果。
③甲方有权对上述技术成果进行后续开发,因此所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均由甲方享有。
④甲方将拥有本项目涉及的全部及/或任何部分的相关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包括各类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及其他可交付物),包括本项目相关的且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商业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技术诀窍,专利权、著作权、商标等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及派驻服务人员不得对上述技术成果主张任何权利。
⑤服务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各类文档、技术资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有权永久、免费使用,无需向乙方另外支付费用。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场所、工作设备、工作台账、日志及其他与乙方履行合同相关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并复制相关材料。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管理与经营。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适当的方式维护、保养、操作甲方或客户提供的设备,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予改正。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利对派驻服务员工进行管理、发布相关管理制度,自行负责派驻服务人员的招聘、入职、培训、薪酬、离职事宜。
5.乙方需向派驻服务人员宣导贯彻,进入项目场所作业的,必须遵循服务场地相关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不得携带或帮助无关人员进入甲方场所,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6.乙方服务过程中造成自身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向甲方索赔,若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7.乙方及乙方人员均不得以甲方或甲方职工的名义活动,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本项目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在乙方予以必要宽限期(10个工作日以上)届满后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4.乙方未按甲方约定时间(一周内)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技术开发人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人民币(大写)伍仟元(¥5000元)一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更换服务人员,乙方应按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服务人员撤离项目的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出现违约的将扣除该人员对应岗位及级别一个月结算金额。
6.乙方若出现未按合同执行、违反合同约定条款、拒绝交接工作等情况,甲方向乙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3个工作日内)整改。乙方未如期整改完毕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上限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上限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7.乙方提供的服务违法或侵犯他人权益的,乙方应按合同上限金额20%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出的罚款、向他人作出的赔偿、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8.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时间完成故障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余中标单位或者第三方进行故障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者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的20%(百分之二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正常结算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并经双方认可的服务费用;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除外。
10.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1.违约责任补充:
①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另一方有权在应向违约方支付的款项直接扣除应赔偿的金额;
②任何一方员工的违约或不当行为,均视为该方的违约或不当行为。